员工离职带走客户名单,公司告他侵权能赢吗?
一、客户名单到底算不算商业秘密?
算,有门槛。法释〔2020〕7号第一条讲得细:客户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,加上交易习惯、意向、内容,都属经营信息。
第三条收紧口径:被诉侵权时,信息不为同行普遍知悉、也不容易获得,才算"不为公众所知悉"。网上能搜到的名录、展会名片,不够格。
第七条补一句:只要因不公开而带来现实或潜在价值,就算有商业价值,阶段性成果也算。
第二条是提醒:只拿"和客户长期稳定交易"说事,法院不支持。得说清名单里别人不知道的东西——谁拍板、什么折扣、几年一签。
第二条第二款: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交易,员工离职后能证明客户自愿跟他走的,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。这条常定胜负。
二、什么样的保密措施,法院才认?
法释〔2020〕7号第五条给了五个角度:秘密及载体的性质、商业价值、可识别程度、与秘密的对应程度、权利人的保密意愿。说白了,得让人一眼看出"这东西不能外传"。
签了保密协议是基础,但不够。名单存在加密系统里、访问留痕、导出要审批,比一纸协议更实。
最高法知产法庭一份裁判要旨提到:董事、监事、高管以"公司只和普通员工签了协议"主张措施不成立,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管理层义务更高。
三、人已经走了,还能不能管住他?
能管一部分。第十条第一款列了四类:以盗窃、贿赂、欺诈、胁迫、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;披露、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这样取得的秘密;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自己掌握的秘密;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。
第三款还管住下家: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员工、前员工在违法,仍获取、披露、使用的,视为侵权。新公司挖人顺手接盘,也在射程内。
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允许约定保密事项与竞业限制,第二十四条限定人员范围、离职后期限不得超过二年,第九十条则明确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要赔。
2025 年新规更细。法释〔2025〕12号第十三条:劳动者没接触过秘密的,可请求确认竞业条款不生效;约定与秘密不相适应的,超出合理比例部分无效。第十五条支持要求违约者返还已付补偿并付违约金。
四、打官司,举证责任到底在谁?
举证责任对权利人是利好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分了两层。
第一层:权利人拿初步证据证明自己采取了保密措施、并合理表明秘密被侵犯,对方就要自证"这不算商业秘密"。
第二层:权利人再补三类证据之一——对方有渠道或机会接触、使用的信息实质相同;秘密已被披露或使用;其他证据表明被侵犯——对方就要自证"我没侵权"。
五、赔多少,什么情况下能翻五倍?
反法第二十二条: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;故意且情节严重的,可按上述数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;还包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。
都难算的,针对第七条、第十条的行为,法院可按情节判 500 万元以下。法释〔2020〕7号第二十条补充:参照许可费看许可性质,走法定赔偿看研发成本。
刑事另有算法。法释〔2025〕5号第十八条列五种:未披露的按合理许可费;已披露使用的按利润损失;导致秘密公开的按商业价值。
六、什么时候会碰到刑事那条线?
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摆在那儿。法释〔2025〕5号第十七条给入口:损失或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属"情节严重";二年内受过处罚后再次实施、数额 10 万元以上也算。
导致权利人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,或数额达上述标准十倍以上,属"情节特别严重"。法释〔2020〕7号第九条把"使用"说宽了:直接用、改动后用、据此调经营,都算。
行政这头也在收紧。反法第二十六条:责令停止、没收违法所得,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。
法释〔2025〕5号第二十五条:一般按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;查不清按非法经营额 50% 以上 1 倍以下。
七、眼下三天要补哪几道手续?
- 划密点:名单拆成"公开"和"非公开"两栏,只留报价策略、决策人、账期这些;
- 补留痕:系统设分级权限、导出审批、水印日志,保密协议单独签并注明密点;
- 办交接:离职当日停账号、验设备、签交接单,同时给本人和新单位发书面保密提示。
延伸阅读: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业务、圣运典型案例、案件初步评估。
常见问题
只签了保密协议没给补偿,还能追责吗?
保密义务本身不需付补偿,第十条照样适用;只有竞业限制须按月支付,按第二十三条约定。
客户自己愿意跟员工走,算不算侵权?
法释〔2020〕7号第二条第二款:能证明客户自愿选择该员工的,认定未采用不正当手段。
竞业限制没写范围,条款还有效吗?
法释〔2025〕12号第十三条:与秘密不相适应的部分无效;完全不知悉秘密的,可请求不生效。
这类纠纷能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吗?
不正当竞争之诉由法院管辖,第三十九条的举证转移只在民事审判程序中适用。
商业秘密要不要去登记备案?
我国不设商业秘密登记。关键在第三项要件,没有留痕的保密措施等于没保护。
员工把资料发到自己邮箱算什么行为?
属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,尚未披露也可能已构成侵权。
免责声明:本文依据中国人大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(2025 年修订,主席令第五十号,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(主席令第七十三号)及法释〔2020〕7号、法释〔2025〕12号、法释〔2025〕5号撰写,仅供参考。
圣运律师点评
这类案子,企业多半栽在第一步:拿一份 Excel 就说这是我的客户名单,却说不清哪一列是别人不知道的,也拿不出保护过它的痕迹。
这几天就该做:名单标密级;给接触过的人补签带密点清单的协议;离职流程加停账号、验设备、签交接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