员工离职带走客户名单和图纸,企业还能追回来吗?
一、客户名单到底算不算商业秘密?
法律看重客户名单背后的交易习惯、意向(法释〔2020〕7号第一条)。只有长期稳定交易关系,撑不起商业秘密(第二条)。
“不为公众所知悉”看被诉侵权发生时(第三条)。行业惯例、公开渠道能查到的、已公开披露的都不算(第四条);把公开信息整理、改进、加工成新信息的,仍可能成立(第四条第二款)。阶段性成果也可以(第七条)。
二、员工说“客户是我自己带来的”,公司就没办法了?
经营管理人员和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,都算员工、前员工(法释第十一条)。
再看义务。法定或约定的保密义务当然算(第十条第一款);合同没写,但依诚信原则、合同性质目的、缔约过程、交易习惯,他应当知道是秘密的,照样要担(第十条第二款)。
文本这样签:保密范围写进合同或单签协议并约定违约金(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);竞业限制只限高管、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保密义务的人,期限不超过24个月(第二十四条);除此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(第二十五条)。
三、图纸被拷走,怎么证明他“用了”?
“用”比想象宽:直接使用、修改改进后使用、据以调整优化经营都算(法释第九条);违反法律或公认商业道德获取,属其他不正当手段(第八条)。
举证能倒过来。权利人证明已采取保密措施、合理表明被侵犯,对方要自证这不是秘密;若有证据表明对方有渠道或机会接触且所用信息实质相同,或已被披露使用、有披露风险,或其他证据表明被侵犯,对方要自证没侵权(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)。
账目也能要。申请法院责令提供账簿资料,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,可依权利人主张认定(法释第二十四条)。
四、保密措施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数?
法释第六条列了七类:签保密协议或约定保密义务;经制度、培训、书面告知对能接触者提要求;涉密场所限访或区分管理;对载体标记、分类、加密、限接触;对涉密设备限用、限访问、限复制;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载体;其他合理措施。认定看秘密性质、商业价值、可识别程度、对应程度、保密意愿(第五条第二款)。
常漏一处:合同订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(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),采购、代工、谈判阶段就要签。
五、损失怎么算,最多能罚多少?
民事赔偿先按实际损失,再按侵权获利;故意且情节严重,可按上述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;含合理开支;难以确定的,判五百万元以下(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)。
行政:责令停止、没收违法所得,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;情节严重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(第二十六条)。
员工个人另担赔偿(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);构成犯罪的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(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),单位犯罪对单位罚金并罚直接责任人(第二百二十条);侵权人有过错即担责(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)。
六、还没起诉,能不能先让他停下来?
能,但判决要写具体。停止侵害可明确到:停止使用秘密制造、委托制造、销售;不得实施或处分用非法获取的秘密申请的专利,含恶意放弃;在监督见证下销毁或移交载体;把判决要求公告或内部通知,告知股东、高管、从权利人处离职到侵权方的员工直至上下游,并签不侵权承诺书(法释第十七条,第49批指导性案例,法〔2026〕26号)。
迟延履行金,可按日、按月、按件数或一次性定额(同一指导案例)。怕二次泄密,可申请在保全、质证、庭审中采取保密措施(第二十一条)。诉讼时效三年,别拖(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)。
七、离职后头一周,先做什么?
- 交接做实:清单逐项登记、载体当面清点签收,写明继续保密义务(法释第六条第六项)。
- 固定“早已采取”:制度发布记录、培训签到、加密与权限截图,时间要早于侵权(第五条第一款)。
- 固定“不是公开信息”:委托检索或公证,同时发律师函并申请证据保全(第四条)。
常见问题
客户名单算商业秘密吗?
可能构成经营信息,含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及交易习惯、意向(法释〔2020〕7号第一条);仅以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主张的不予支持(第二条)。
客户自愿跟着员工走还能追吗?
难。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信赖而交易,离职后能证明客户自愿选择该员工或其新单位的,不认定采用不正当手段(第二条第二款)。
没签保密协议还能主张吗?
能。未约定但依诚信原则、合同性质目的、缔约过程、交易习惯,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,仍负保密义务(第十条第二款)。
竞业限制最长多久?
不超过24个月,人员限于高管、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保密义务的人员(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)。
能要求对方交账目吗?
可以。申请法院责令提供,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,可依权利人主张认定(法释第二十四条)。
赔偿罚款什么量级?
民事按实际损失或获利,情节严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,算不清判五百万元以下(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);行政最高五百万元(第二十六条)。
免责声明:本文依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(2025年6月27日修订,主席令第五十号)与法释〔2020〕7号官方文本撰写,仅供普法参考,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。
圣运律师点评
这类案子,企业十次有八次输在事后补制度。离职谈话时才让员工签保密协议,签的日期比拷贝还晚,时间线一摆就没了——法释第五条要求措施在侵权之前。
这两天做三件:保密制度、培训签到、权限记录按时间排好,标出最早那份;交接清单和载体返还逐项签收;同步固定“不为公众所知悉”的检索或公证材料,再决定发函还是起诉。
—— 圣运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